適用範圍
第1條
-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之住宿合約及與此有關之合約,應按照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未定事項,則依照法令或已確立之一般習慣。
- 雖然有前項規定,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之範圍內,同意按照特約之規定時,應以該特約為優先。
住宿合約的申請
第2條
- 擬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之旅客,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及住宿者聯絡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照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的規定)。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的申請時,本飯店於該申請提出時,將之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予以處理。
住宿合約之成立等
第3條
- 住宿合約於本飯店同意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是本飯店可證明未予以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 按前項規定而成立住宿合約時,請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則取3日)之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支付本飯店規定之申請費用。
- 申請費用首先使用於抵充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7條及第19條規定之事態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順序抵充,若有剩餘,將按照第13條的規定,在支付費用之際返還該剩餘金額。
- 在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未按照第2項之規定支付同項之申請費用時,住宿合約即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用應支付日期之同時,本飯店已將該要旨告知住宿旅客之情形。
不需支付申請費用的特約
第4條
- 雖有前條第2項規定,但本飯店得同意在合約成立後,不需支付同項申請費用為內容之特約。
- 本飯店於同意住宿合約的申請之際,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費用、及未指定該申請費用之支付日期時,即視為按前項之特約予以處理。
住宿旅客的禁止事項等
第5條
- 住宿旅客不得讓非住宿旅客入住本飯店,不得轉讓及轉賣住宿合約上的地位,或事前未取得本飯店之同意,讓非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使用住宿旅客專用設施。
- 本飯店可能在預定住宿日之前的任何日期,以第2條第1項規定而提出申請之聯絡方式,確認預約事宜及進行其他聯絡。此種情況發生時,對於本飯店於事前進行之聯絡,住宿旅客除非有不得已之事由,否即應予回應。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6條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合約。
- (1) 未依照本條款申請住宿時。
- (2) 因客滿而沒有足夠的客房時。
- (3) 擬住宿之人被認為有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令規定、公序良俗行為之虞時。
- (4) 擬住宿之人被明確認為是傳染病患者時。
- (5) 對於住宿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 (7) 擬住宿之人符合下列①至⑥項時。
- ① 係暴力組織、暴力組織之關係企業及團體、職業股東、偏激行為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相當於此者(以下稱「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時。
- ② 係受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支配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③ 係法人且其董監事(係指董事、執行董事或相當於此者)、員工、關係企業等之中,有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時。
- ④ 係讓暴力組織等使用自己之名義者時。
- ⑤ 做出了明顯對本飯店之客人帶來困擾之言行時。
- ⑥ 對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員工,做出暴力性的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住宿旅客之解約權
第7條
-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以解除住宿合約。
- 本飯店因可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住宿合約之全部或部分時(依第3條 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指定了申請費用之支付日期並要求該支付時,於該支付之前,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合約之情形除外),將按照附表2所載之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本飯店按照第4條第1項之特約時,關於住宿旅客按該特約而解除住宿合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以本飯店有告知住宿旅客為限。
- 住宿旅客在未聯絡之情況下,於住宿日當日下午8時(事先明確表達預定到達時間時,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之時間)仍未到達時,本飯店得將該住宿合約視為住宿旅客主動解除予以處理。
本飯店之解約權
第8條
-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合約。
- (1) 住宿旅客被認為有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令規定、公序良俗行為之虞時,或做出了該行為時。
- (2) 住宿旅客被明確認為是傳染病患者時。
- (3) 對於住宿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 (5) 在房內躺在床上抽菸、玩弄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之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僅限預防火災上的必要事項)時。
- (6) 清楚得知住宿旅客符合了下列①至⑦項時。
- ① 係暴力組織、暴力組織之關係企業及團體、職業股東、偏激行為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相當於此者(以下稱「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時。
- ② 係受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支配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③ 係法人且其董監事(係指董事、執行董事或相當於此者)、員工及關係企業等之中,有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時。
- ④ 係讓暴力組織等使用自己之名義者時。
- ⑤ 做出了明顯對本飯店之客人帶來困擾之言行時。
- ⑥ 對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員工,做出暴力性的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⑦ 住宿旅客違反了本條款及其他使用規則等時。
- 本飯店依據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會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的費用。
住宿登記
第9條
- 住宿旅客請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之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 (2) 若為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護照影本。
-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擬使用可取代貨幣之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第13條的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一併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10條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除因住宿計畫而有特別規定外,應至本飯店規定之時間為止。但是在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 雖有前項規定,但本飯店可同意於前項規定之時間外使用客房。此種情況發生時,本飯店將收取規定的追加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1條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請依照本飯店所規定,公告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包括使用導覽、各注意事項、指引等)。
營業時間
第12條
-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則透過配置的手冊、各場所的告示、客房內的館內導覽等進行介紹。
- (1) 門禁・・・・・・・・・・・・・・・・・・・・・・・・・・・・・・・・・・・・・・・・・・・・・・・無
- (2) 櫃檯服務・・・・・・・・・・・・・・・・・・・・・・・・・・・・・・・・・・24小時
- 因必要而不得已時,可能會臨時變更前項的時間。此種情況發生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3條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其明細及計算方法,依照附表1所載之規定。
- 支付前項之住宿費用等,可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可取代貨幣之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請住宿旅客於出發之際、或本飯店要求付款時,在櫃檯結帳付款。
- 本飯店對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可供住宿旅客使用後,住宿旅客隨意而未實際住宿時,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4條
本飯店因履行住宿合約及與之有關之合約,或因不履行此等合約,而對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該損害係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導致者,則不在此限。
無法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5條
- 本飯店無法對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應在取得住宿旅客之理解後,盡可能以相同條件,安排其他的住宿設施。
- 雖有前項規定,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對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用,該補償費用抵充為損害賠償金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一事,係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導致者,本飯店將不支付補償費用。
寄放物品等之處理
第16條
-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為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本飯店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要求住宿旅客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格,住宿旅客卻不告知時,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該損害賠償之上限。
- 住宿旅客攜至本飯店內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但未寄放於櫃檯者,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格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該損害賠償之上限。
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第17條
-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即先送達至本飯店時,僅限該行李送達前本飯店已了解之情況下,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辦理報到手續時交付。
- 住宿旅客辦理退房手續後,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隨身物品遺忘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原則上將靜候所有人之詢問聯絡,並要求其指示。但所有人未指示時,將根據遺失物法及管轄之警察機關的指示及指導等,按照本飯店訂定之管理程序予以處理。另外,現金及貴重物品將在包含發現日之7日以內,送交至最近的警察機關,飲料食物、有損衛生環境之物品,則將盡速按照本公司訂定之管理程序予以處理。
- 關於前2項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若為第1項,本飯店的責任準用前條第1項的規定,若為前項,則準用同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8條
住宿旅客將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場所,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飯店將承擔該賠償之責。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9條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將請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可分離性
第20條
- 縱使本條款及其他使用規則等之一部分,根據法令而被判斷為無效時,除該部分外,仍不影響其他規定的有效性。
- 縱使本條款及其他使用規則等之一部分,在與某住宿旅客的關係為無效或取消時,除該住宿旅客外,仍不影響與其他住宿旅客之間的有效性。
準據法
第21條
本條款及其他使用規則等之有效性、解釋及履行,應以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條款之變更
第22條
本飯店認為必要時,得修訂本條款。此外,進行修訂時,本飯店在變更生效日的1個月以前,將變更本條款之要旨及變更後之條款內容,以及其生效日,公布在官網(https://www.princehotels.com/zh-hant/accommodation-agreement/)上。
附表1 住宿費用等之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相關)
| 明細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用 (客房費用 (或客房費用+早餐費用) ) ②服務費 (①×本飯店訂定之費率) |
追加費用 |
③餐飲費用 (或追加餐飲 (早餐以外的餐飲費用) 及其他的使用費用) ④服務費 (③×本飯店訂定之費率) |
稅 |
A 消費稅 B 住宿稅 C 溫泉稅 |
備注
- 基本住宿費用按照本飯店提出之費用表。
- 本飯店的兒童、成人費用採取相同價格,但不需要提供寢具及餐飲之幼兒則不收取費用。但可能依季節及住宿計畫而設定兒童費用及幼兒費用。此種情況發生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進行通知。此外,幼兒係指1歲至未滿6歲,兒童係指6歲至未滿12歲。稅法修正時,依照該修正後之規定。
附表2 違約金
合約申請人數 |
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
不住宿 |
當天 |
前一天 |
20天前 |
40天前 |
一般 |
14人以內 |
100% |
80% |
20% |
- |
- |
團體 |
15人~99人以內 |
100% |
80% |
20% |
10%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注)
- %是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之違約金比率。
- 合約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收取1天(首日)的違約金。
- 團體旅客(15人以上)解除了部分合約時,對於住宿10天前(在該日之後受理申請時,為該受理日)之住宿人數的10%(尾數進位。)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 本飯店另行企畫之住宿套裝行程、計畫、其他個別特約,可能會訂定與上述不同之違約金。